含山县慈善协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8日含山县慈善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使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慈善资金的来源:
1、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2、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3、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4、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5、慈善资金增值部分的60%;6、其它合法收入。
(二)工作经费的来源:
1、财政拨款;2、、慈善资金增值部分的40%;3、定向捐赠和有关部门的资助;4、会员缴纳的会费;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募集
1、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2、方式:
(1)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对捐赠的物资,除直接用于救助的以外,可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纳入捐赠收入。
(2)通过义卖、义演、义诊、义画(书法)及各种专项慈善捐赠活动募集善款,其活动所募善款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协会成立时应保证留有一定的创始资金作为保底基金;每年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按计划使用。慈善救助资金在使用安排上,应体现鼓励募捐积极性,各项具体救助金额按各镇(园区)人口和捐赠款的比例进行安排发放。
(一)慈善资金使用范围:
1、兴办社会慈善事业,资助现有慈善事业单位建设,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慈善助困活动;
2、对本县孤、老、病、残、贫等弱势群体的生活、教育、康复、福利项目的资助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
3、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按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向捐赠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合法支出。
(二)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经费支出;
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基本保险费用的支出;
3、其它合法支出。
第五条 资金的增值
本会资金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运用合法途径使其保值、增值。
1、存入银行获取利息;
2、委托专门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3、购买国家债券等有价证券;
4、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5、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按计划签发。
2、发生突发性事件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使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批签发;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须由会长办公会会议审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批签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执行会长审核,会长签发;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执行会长签发。
3、必须的活动经费、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等日常开支,由执行会长根据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审批签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财产的登记、交换、保管、使用和审批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慈善捐款及救助专项银行账户和工作经费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账务。
2、慈善捐款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实行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制度,接受捐赠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定期审计监督,年度审计报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接受本会理事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含山县慈善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