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慈善协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3月18日含山县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一、慈善救助金的发放原则:
1、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理事会通过的预算执行,由协会法定代表人一枝笔审批。
2、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捐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接受监督的原则。县慈善协会对慈善救助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4、不重复救助原则。县慈善协会应就救助情况与民政、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和福利机构及时沟通,原则上不得重复救助。
二、慈善救助金的发放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社会医疗保险和因病、残及天灾人祸造成的生活最困难者、遭遇最不幸者、社会最同情者。
三、慈善救助金发放的办理程序:
1、受助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单位、村(居委会)核实,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慈善协会审批。
2、受益的公益(福利)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当地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慈善协会审批。
四、慈善救助金的发放方式:
1、定期助困、助医、助学、助老、助残、助孤由受助者直接到慈善协会领取或由当地基层单位按有关程序发放。
2、临时救助由慈善协会领导或工作人员亲自上门发放。
五、慈善救助金的发放标准:
1、助困:根据救助实力核定全年定期救助金额及人数,按季发放。急需救助的临时助困对象,每户一次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2、助医:根据救助实力核定全年定期助医金额及人数,随时发放。对患严重疾病,自负医疗费5万元以上且生活困难的临时求助对象,每人一次最高扶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3、助学:根据助学年度预算安排和各类学校收费标准核定助学金额和人数。
4、助老、助残、助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困难程度进行安排,给予500—1000元/人的救助。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者,其救助金的发放和其他慰问金的发放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含山县慈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