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慈善协会章程
(2015年3月18日含山县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县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含山县慈善协会”。英文名:Hanshan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HSCA。
第二条 含山县慈善协会是由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全县性民间社会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应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尊重。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筹集慈善资金,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开展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的公平及和谐社会建设,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本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接受上级慈善机构和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及社会各界民主监督。
本会地址:含山县环峰镇环峰路与褒禅山路交叉口(县民政局二楼)
本会电话:0555-4391919(传真) 本会电子邮箱:hsca@hsxcsxh.org
网址:www.hsxcsx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合法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上级慈善机构委托项目及其捐赠;接受海内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济赈灾工作,接受、分配通过本会募集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和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工作。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救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慈善宣传表彰与交流合作。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弘扬慈善文化和慈善理论研究与发展的社会调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与国内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探索并建立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表彰的运作机制,走出具有含山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兴办实体。经县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热心慈善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拥有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四)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有关慈善业务指导;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荣誉会员 特邀会员 名誉会员
(一)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县内外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三)为便于同县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县外(境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县慈善协会领导机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结果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亊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和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相关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等其他荣誉职务;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各项决议和报告;
(三)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四)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和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召开(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完善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研究决定县慈善协会领导机构个别成员的调整;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本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或者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鉴于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较多,且工作居住地分散,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七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并可聘请名誉会长等相关荣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助会长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善款和各项工作经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完成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捐赠;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本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是:
(一)开展社会救助,主要是开展安老、抚孤、助残 、助学、助医、助困等项目活动;
(二)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所需费用;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公经费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和财政专项捐赠,以及会费、捐赠款利息、创始资金增值部分和兴办实体所得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在县金融机构开设慈善资金专户,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本会各项救助资金,实行年初计划预算制定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救助资金审批程序严格按本会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会各项财务收支及管理、慈善捐赠信息等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六)本会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应在下年度一季度内接受有资质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含山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